廖树鸿与广东粤北行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886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其网站已标明若购物产生诉讼,指定阳山县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的问题。由于上诉人并未在网页的显著位置标注约定管辖权的相关文字内容,且实际未给予顾客选择的权利。在发货单上虽有注明产生纠纷管辖法院,但因该条是上诉人一方预先设置的格式条款,在送达时应有告知义务,而上诉人无证据证实已明确告知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也不予认可。因此,上诉人主张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对被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