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剑萍、辅绍楼与罗文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二上诉人认可收货时未拆箱检验即签收,二上诉人作为收货人,收货时有验货的义务,因未对货物进行及时验收而收取货物,因此该货物损坏的原因是由卖家销售环节所致,还是货物运输中损坏,亦或是买家的行为造成,现已无法查明,故原审判令上诉人对货物损坏的原因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并无不当。本案中,被上诉人淘宝网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及协助调解的义务,在二上诉人只提供了一组签收货物后的实物照片,没有签收之时货物实际情况如何的证据的情况下,淘宝网依据《淘宝争议处理规则》作出支持卖家,关闭退款申请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