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建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汪建新在光山农行注册办理的62×××72银行卡,于2015年10月6日,在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b2c消费10笔,共计4999元后,汪建新以该卡未出借他人,造成存款被盗取,请求光山农行赔偿,原审支持汪建新的诉请,处理错误,应予纠正。因为,第一、该银行卡上的存款有证据显示不是被盗涮提取的现金,而是在互联网上购物消费,况且光山农行在一审中已提供证据显示,汪建新自己申请在网上自助注册网上银行和掌上银行;第二、2015年10月6日在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b2c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