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青因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虽然在其网站上以链接的方式在使用条件中向用户提示了管辖协议,但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购物者注意该条款,属于格式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对网站用户管辖利益的剥夺,不合理地加重了网站用户在管辖方面的负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认定为无效”的规定,上诉人袁青要求认定该管辖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