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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阳与宋天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阳,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浙江省地海盐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告:宋天歌,女,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阳与被告宋天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
2018-08-02
陈焕彩与张子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焕彩,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张子钰,男。原告陈焕彩与被告张子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陈焕彩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焕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
2018-08-02
方昌荣与王银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方昌荣,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王银娣,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玮海,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与被告王银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昌荣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
2018-08-02
黄彬与胡用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彬,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胡用喜,男,199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原告黄彬与被告胡用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黄彬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胡用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黄彬以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回对胡用
2018-08-02
匡祖乾与孟凡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匡祖乾。被告:孟凡云。原告匡祖乾与被告孟凡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匡祖乾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18-08-02
杨超与李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超,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被告:李莉,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杨超与被告李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
2018-08-02
王莹莹与张将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莹莹,女,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将君,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原告王莹莹与被告张将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18-08-02
吕艳惠与王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吕艳惠。被告王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艳惠与被告王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艳惠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吕艳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艳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艳惠负担
2018-08-02
彭赛南与欧阳嘉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赛南,女,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欧阳嘉祥,男,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彭赛南与被告欧阳嘉祥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彭赛南
2018-08-02
代国海与刘朝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代国海,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刘朝珍,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地区修文县。原告代国海诉被告刘朝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立案。原告代国海于2017年0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国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朝珍的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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