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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桂云与陈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桂云。被告:陈曾。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单元601室。原告孙桂云与被告陈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
2018-08-02
窦国栋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窦国栋。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李杨。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国栋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窦国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窦国栋负担。审
2018-08-02
孙丁丁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丁丁。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
2018-08-02
毛苹诉陆延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毛苹,男。被告:陆延霞,女。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苹与被告陆延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苹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苹主动提出撤诉申请,完全是自愿的诉讼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8-08-02
李锐与王嘉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锐。被告:王嘉琦。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锐诉王嘉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锐在案件
2018-08-02
刘仲吾与韩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韩冰。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韩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04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
2018-08-02
章雪芬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章雪芬。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雪芬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雪芬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雪芬撤回起诉。审判
2018-08-02
商显波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YEQI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商显波,住山东省邹城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被告:YEQI,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商显波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YEQI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商显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显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2018-08-02
魏培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高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魏培永被告:高琪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审理的原告魏培永与被告高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魏培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2018-08-02
孙桂云与韩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桂云。被告:韩康。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韩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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