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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祥年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祥年,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被告: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敏,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
2018-08-02
马敏浩与郭志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敏浩,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郭志勇,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祁东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受理原告马敏浩与被告郭志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2018-08-02
孙桂云与肖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桂云。被告:肖娜。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肖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
2018-08-02
魏雨亭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魏雨亭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被告:吴珏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审理的原告魏培永与被告吴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魏培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
2018-08-02
袁智超与刘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智超。被告:刘蕊。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智超与被告刘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智超于2017年04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智
2018-08-02
孙桂云与彭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桂云。被告:彭歌。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彭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0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
2018-08-02
毛苹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毛苹,男。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苹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苹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苹主动提出撤诉申请,完全是自愿的诉讼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2018-08-02
陈远森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远森,男。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远森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法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代理审判员车燕
2018-08-02
张明明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明明,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李吉堂,山东资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明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明明经传票传唤无
2018-08-02
赵建忠与刘献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建忠。被告:刘献玲。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金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忠诉被告刘献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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