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超,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李莉,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杨超与被告李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刘燕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