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昌荣,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王银娣,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玮海,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与被告王银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昌荣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史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朱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