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彬,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胡用喜,男,199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黄彬与被告胡用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黄彬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胡用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黄彬以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回对胡用喜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彬负担。审判员林永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詹云卿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