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赛南,女,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欧阳嘉祥,男,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彭赛南与被告欧阳嘉祥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彭赛南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彭赛南自愿申请撤回对欧阳嘉祥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赛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彭赛南负担。审判员陈雨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翁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