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阳,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浙江省地海盐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宋天歌,女,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阳与被告宋天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阳撤回对被告宋天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阳负担。代理审判员赵人杰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马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