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艳惠。
被告王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艳惠与被告王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艳惠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吕艳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艳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艳惠负担。代理审判员傅荣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吉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