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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星星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邹星星,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星星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星星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
2018-08-02
祝继鑫与博库网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祝继鑫,男,汉族,1974年5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博库网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法定代表人:徐冲。原告祝继鑫与被告博库网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祝继鑫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祝继鑫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
2018-08-02
刘仲吾与李喜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李喜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李喜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07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
2018-08-02
刘仲吾与陈晓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陈晓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原告刘仲吾与被告陈晓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2018-08-02
魏培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魏培永被告:李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审理的原告魏培永与被告李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魏培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018-08-02
刘仲吾与季小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季小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季小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0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
2018-08-02
魏培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顾瀚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魏培永被告:顾瀚霖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审理的原告魏培永与被告顾瀚霖、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魏培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8-08-02
丁明齐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丁明齐,女,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明齐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明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2018-08-02
赵莉平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莉平。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莉平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
2018-08-02
刘仲吾与韩慎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韩慎英。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韩慎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0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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