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莉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莉平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赵莉平负担。审判员沈宇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盛妍
原告:赵莉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莉平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赵莉平负担。审判员沈宇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盛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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