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仲吾。

被告:陈晓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原告刘仲吾与被告陈晓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诉。案件受理费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仲吾负担。审判员李翩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