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明齐,女,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明齐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明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高洁
原告:丁明齐,女,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明齐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明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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