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星星,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星星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星星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星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邹星星负担。代理审判员李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唐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