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恶插件
VIP充值
商家互助
反恶工具
反恶资料库
JD平台反恶联盟
订购后自动排查订单的可疑买家
快手平台反恶联盟
订购后自动排查订单的可疑买家
服务市场反恶联盟讨论
我要吐槽
极限词查询
2022年极限词排查
可疑买家举报软件
免注册登陆一键举报到多平台
反恶工具讨论
我要吐槽
欢迎您!
VIP充值
加入VIP让你安心做电商
购买子账号
子账号不够?来这里买
免费用VIP
想免费用VIP?来这里
我要举报
举报遇到的可疑买家
退出登录
个人中心
登录
注册
微信客服
在线客服
联系电话
17679188102
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
公众号
小程序
抖音号
返回顶部
反恶资料库首页
>
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
裁判文书
法律文书
刘仲吾与赵士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赵士军。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赵士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0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
2018-08-02
孙桂云与贺立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桂云。被告:贺立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贺立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07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
2018-08-02
刘仲吾与彭兆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彭兆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彭兆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07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
2018-08-02
李锐与魏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锐。被告:魏军。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锐诉被告魏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锐在案件
2018-08-02
李锐与李恒专、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锐。被告:李恒专。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锐诉李恒专、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锐在案件
2018-08-02
李智波与杭州象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智波。被告:杭州象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娜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智波与被告杭州象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智波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智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2018-08-02
陈志法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志法。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法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
2018-08-02
李锐与杨兰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锐。被告:杨兰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锐诉杨兰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锐在案
2018-08-02
魏培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舒克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魏培永被告:舒克勇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审理的原告魏培永与被告舒克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魏培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8-08-02
刘仲吾与张传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张传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张传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
2018-08-02
上一页
1
2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
581
582
下一页
为反恶联盟
提宝贵建议、投诉
如果您对反恶联盟有任何建议或投诉都可以在右边输入
我们一定会第一时间为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