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培永

被告:李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审理的原告魏培永与被告李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魏培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培永撤诉。本案受理费770.75元,减半收取385.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叶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孙心元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