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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斌与陈浩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之一原告:陈建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云、郭平华,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浩天,男。原告陈建斌与被告陈浩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陈建斌于2017年元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2018-08-01
陈胜与郭玉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郭玉坤,女,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原告陈胜与被告郭玉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
2018-08-01
吴小兰与陈正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小兰,女,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陈正杰,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原告吴小兰与被告陈正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吴小兰以与被告陈正杰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同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
2018-08-01
袁智超与张清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智超。被告:张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智超与被告张清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智超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袁智超负担
2018-08-01
林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林进,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被告:赵丹,女,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原告林进与被告赵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林进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
2018-08-01
原告尹天娇与被告洪自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尹天娇,女,1991年10月7日生,汉族。被告:洪自业,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原告尹天娇与被告洪自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尹天娇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尹天娇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
2018-08-01
李锐与严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锐,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严宇,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李锐与被告严宇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2018-08-01
罗志超与林泽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志超,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胜宝、郭智森,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泽健,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罗志超与被告林泽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
2018-08-01
原告李兵与被告杨清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兵,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现住湖南省津市市。被告:杨清会(淘宝ID:日本雷锋),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李兵与被告杨清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李兵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兵以
2018-08-01
刘建辉与郑嘉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建辉,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萍乡人,住萍乡市。被告:郑嘉智,男,199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人,个体户,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辉与被告郑嘉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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