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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与陈祥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伟,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陈祥棣,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费县。原告王伟与被告陈祥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018-08-01
原告洪万胜与被告张嘉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洪万胜,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现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张嘉琪,住新疆昌吉市。原告洪万胜与被告张嘉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洪万胜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洪万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18-08-01
刘学彦与刘树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学彦,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冀州区。被告:刘树超,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刘学彦与被告刘树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2018-08-01
吴建国与刘堂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建国,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刘堂连,女,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原告吴建国与被告刘堂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吴建国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
2018-08-01
郑皓与林超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皓,男,199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居住于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林超伟,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郑皓与被告林超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郑皓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皓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
2018-08-01
李锐与王文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锐,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治市,被告王文利,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锐与被告王文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锐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2018-08-01
郭伙星、济南晶凯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郭伙星、济南晶凯商贸有限公司:二○一七年十月九日申请执行人郭伙星申请执行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郭伙星与济南晶凯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于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前将执行标的款5635元支付给郭伙星。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衡南县人民法院二
2018-08-01
唐加佳与昆明洪通宾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加佳,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昆明洪通宾馆,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太和办事处佴家湾330号泰康园28号。法定代表人:叶权德。原告唐加佳诉被告昆明洪通宾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唐加佳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加
2018-08-01
陈都与任婷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任婷婷。原告陈都与被告任婷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起诉。
2018-08-01
罗枝兰、张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枝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燕。上诉人罗枝兰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罗枝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
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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