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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改革与朱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改革,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被告:朱江,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革与被告朱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8-08-01
徐阳与钟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阳,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告:钟欣,女,199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原告徐阳与被告钟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徐阳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
2018-08-01
陈都与郑秋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被告:郑秋明。原告陈都与被告郑秋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起诉。案件
2018-08-01
陈都与周淑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被告:周淑贞。原告陈都与被告周淑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起诉。案件受
2018-08-01
徐文皖与管金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文皖,女,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住镇江市。被告:管金丽,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徐文皖与被告管金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文皖于2017年8月28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文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2018-08-01
沈爱华与杨盼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爱华,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杨盼红,女,1989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爱华与被告杨盼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5日,原告沈爱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
2018-08-01
郑皓与庞雪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皓,男,199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居住于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庞雪洪,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郑皓与被告庞雪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郑皓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皓申请撤诉,属于自
2018-08-01
杨永根与李幼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永根,男,194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李幼绒,女,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告杨永根与被告李幼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杨永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2018-08-01
徐剑与何相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剑,男,40岁,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何相芹,女,22岁,汉族,居民,住贵州省习水县。原告徐剑与被告何相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徐剑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剑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18-08-01
吴建国与侯章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建国。被告:侯章静。原告吴建国与被告侯章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吴建国于2017年11月9日以被告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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