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小兰,女,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陈正杰,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
原告吴小兰与被告陈正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吴小兰以与被告陈正杰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同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小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兰撤回对被告陈正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吴小兰负担。审判员张俊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