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锐,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严宇,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李锐与被告严宇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林金东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许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