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天娇,女,1991年10月7日生,汉族。

被告:洪自业,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

原告尹天娇与被告洪自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尹天娇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尹天娇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天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尹天娇负担。审判员叶斐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法官助理李超燕书记员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