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陈建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云、郭平华,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浩天,男。

原告陈建斌与被告陈浩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陈建斌于2017年元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陈建斌负担。审判员肖巍二○一七年元月九日书记员李珂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