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建辉,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萍乡人,住萍乡市。

被告:郑嘉智,男,199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人,个体户,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辉与被告郑嘉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辉撤回对被告郑嘉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刘建辉承担。审判员龙用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