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进,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赵丹,女,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原告林进与被告赵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
原告林进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进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葛黎明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朱东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