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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与蔡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蔡军,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原告陈胜与被告蔡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
2018-08-02
原告虞岩超与被告娄雨鑫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虞岩超。被告:娄雨鑫。原告虞岩超与被告娄雨鑫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岩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褚振
2018-08-02
王杰与张丽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杰。被告:张丽萍。原告王杰与被告张丽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王杰于2016年10月27日当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2018-08-02
施无竞与孙文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施无竞。被告孙文博。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无竞与被告孙文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无竞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无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元(原告已预
2018-08-02
李锐与马婷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锐。被告:马婷婷。原告李锐诉被告马婷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李锐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锐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
2018-08-02
蓝武与李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蓝武,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告:李雄,男,199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大冶市。原告蓝武与被告李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018-08-02
余鑫与刘仁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余鑫,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告:刘仁敏,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原告余鑫与被告刘仁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
2018-08-02
李锐与涂元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锐.被告涂元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锐诉被告涂元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锐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2018-08-02
何壮壮与陈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壮壮,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陈芸,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居民,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原告何壮壮诉被告陈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何壮壮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
2018-08-02
吕春旭诉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吕春旭,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被告: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清湖路国鸿工业区7A#厂房7楼701室。法定代表人:翁梅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与被告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春旭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春旭申请撤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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