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无竞。
被告孙文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无竞与被告孙文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无竞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无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无竞负担。审判长施恩银代理审判员陈中兵人民陪审员汤慧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陆梦娇
原告施无竞。
被告孙文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无竞与被告孙文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无竞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无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无竞负担。审判长施恩银代理审判员陈中兵人民陪审员汤慧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陆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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