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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法诉深圳市山水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裁定书
原告:陈志法,。被告:深圳市山水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文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法诉被告深圳市山水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法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
2018-08-02
叶良志与吴江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良志。被告:吴江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吴江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叶良志负担
2018-08-02
叶良志与宋永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良志。被告:宋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宋永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叶良志负担
2018-08-02
叶良志与张梦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良志。被告:张梦楠。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张梦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叶良志负担。
2018-08-02
徐璐璐与陈钰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璐璐,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陈钰盟,女,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武功县。原告徐璐璐与被告陈钰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徐璐璐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璐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
2018-08-02
吴建国与胡小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建国,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民族,现住河北省冀州市。被告:胡小中,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民族,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吴建国与被告胡小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在审查过程中,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7)冀1181民初1902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故
2018-08-02
万志旭与马亚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万志旭,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被告:马亚岐,男,1979年4月14日生,汉族,陕西省凤翔县人,住陕西省凤翔县。原告万志旭与被告马亚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万志旭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志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2018-08-02
李冬冬与胡城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冬冬,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胡城丽,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李冬冬与被告胡城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李冬冬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
2018-08-02
陈都与戴俊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戴俊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36号。原告陈都与被告戴俊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2018-08-02
王晓雨与赵世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晓雨,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赵世超,男,1983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王晓雨与被告赵世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王晓雨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雨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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