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壮壮,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陈芸,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居民,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何壮壮诉被告陈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何壮壮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壮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壮壮负担。审判员张思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