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武,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李雄,男,199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蓝武与被告李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蓝武负担。审判员梁代坚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牟健敏
原告:蓝武,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李雄,男,199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蓝武与被告李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蓝武负担。审判员梁代坚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牟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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