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鑫,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刘仁敏,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余鑫与被告刘仁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鑫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鑫负担。审判员张海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陈旭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