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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国与刘堂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建国,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冀州市。被告:刘堂连,女,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原告吴建国与被告刘堂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
2018-08-02
白杨与高道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白杨,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高道翠,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白杨与被告高道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白杨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18-08-02
陈胜与陈燕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陈燕囡,女,195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陈胜与被告陈燕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
2018-08-02
朱浩与冯鑫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浩,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冯鑫平,女,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明水县。原告朱浩与被告冯鑫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朱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2018-08-02
王伟与宋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伟,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宋俊,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句容市。原告王伟与被告宋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在审查过程中,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7)冀1181民初1894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故对
2018-08-02
徐文皖与吴润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文皖,女,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住镇江市。被告:吴润华,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原告徐文皖与被告吴润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文皖于2017年8月17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文皖已经与被告吴润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
2018-08-02
赵猛与徐芳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猛,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沭阳县。被告:徐芳云,女,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灌云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原告赵猛与被告徐芳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赵猛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猛自愿申请撤诉,
2018-08-02
陈胜与王昌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王昌秀,女,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陈胜与被告王昌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
2018-08-02
梅登峰与徐恩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梅登峰。被告:徐恩胜。原告梅登峰与被告徐恩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梅登峰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登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登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4
2018-08-02
陈丽丽与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丽丽,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曾一,城镇居民。原告陈丽丽与被告曾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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