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杰。
被告:张丽萍。
原告王杰与被告张丽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王杰于2016年10月27日当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杰负担。代理审判员李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许婷苇
原告:王杰。
被告:张丽萍。
原告王杰与被告张丽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王杰于2016年10月27日当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杰负担。代理审判员李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许婷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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