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虞岩超。

被告:娄雨鑫。原告虞岩超与被告娄雨鑫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岩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褚振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