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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萍、罗志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新萍,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志超,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号。上诉人高新萍因与被上诉人罗志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20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8-08-02
潘才培、邹建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才培,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建辉,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潘才培因与被上诉人邹建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4民初3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8-08-02
郭超世与郑华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超世,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被告:郑华康,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一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
2018-08-02
郭超世与蔡国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超世,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被告:蔡国成,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一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
2018-08-02
郭超世与郑华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超世,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被告:郑华康,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一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
2018-08-02
何旺来与傅金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傅金钢,男,汉族,1982年11月11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旺来诉被告傅金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旺来于2018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18-08-02
李锐与胡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锐,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胡萍,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陈晓辉,男,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辛集市。全权代理。原告李锐与被告胡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2017年12月5日,原告李锐经传票传唤,
2018-08-02
袁智超与张潇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智超,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张潇元,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青阳西区。原告袁智超与被告张潇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2017年11月14日,原告袁智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2018-08-02
陈东东与廖剑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东东。被告:廖剑鸿。原告陈东东与被告廖剑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陈东东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东东撤回起诉。
2018-08-02
原告李兵诉被告王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兵,男,汉族,职业不详,住津市市。被告:王聪,男,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山东省。原告李兵与被告王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李兵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兵的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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