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880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网上订单打印件)显示,涉案产品是以邮寄的方式交付货物,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