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3民终1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志刚,男,生于1952年5月4日,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侯源棵,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帅,男,生于1987年4月2日,汉族,市民。
上诉人舒志刚因与被上诉人曲帅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镇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舒志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320元,退还上诉人舒志刚。
审判长 王邦跃
审判员 窦丁平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