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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春旭诉上海苹尔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吕春旭,男性,年龄32。被告上海苹尔贸易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223号20幢350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诉被告上海苹尔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代理审判
2018-08-01
方昌荣与王丹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方昌荣。被告:王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诉被告王丹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昌荣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
2018-08-01
刘雪飞与赵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雪飞。被告:赵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飞与被告赵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飞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雪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雪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计84元,由刘雪飞负担。
2018-08-01
胡明利与刘莹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明利,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刘莹涛,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利与被告刘莹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下和解,现原告胡明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明利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2018-08-01
陈胜与杨柳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杨柳青,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原告陈胜与被告杨柳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
2018-08-01
侯云飞与张丹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侯云飞,农民。被告张丹妮,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云飞与被告张丹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云飞撤回对被告张丹妮的
2018-08-01
叶良志与钟国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良志。被告:钟国珍。原告叶良志与被告钟国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良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诉。案件受理费用25
2018-08-01
潘柏成与漆国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潘柏成,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住浙江省杭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被告漆国军,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柏成与被告漆国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柏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2018-08-01
孙桂云与孙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桂云。被告:孙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孙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孙桂云负担。审
2018-08-01
谭雅芳与罗巧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谭雅芳,男,1994年7月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罗巧英,女,1963年7月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雅芳诉被告罗巧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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