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雪飞。

被告:赵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飞与被告赵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飞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雪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雪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计84元,由刘雪飞负担。代理审判员蒋鸿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刘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