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柏成,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住浙江省杭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被告漆国军,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柏成与被告漆国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柏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原告潘柏成负担。审判员侯骏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书记员邹正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