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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旺来与张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初2496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旺来,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张森,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旺来诉被告张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旺来以与被告张森已达成和解,本案暂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旺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018-08-01
王友海与俞香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友海,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被告:俞香娟,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友海与被告俞香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友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
2018-08-01
陈都与季宗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被告:季宗元。原告陈都与被告季宗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起诉。案件
2018-08-01
谢玥诉湖南三十九铺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谢玥。被告:湖南三十九铺茶业有限公司。原告谢玥与被告湖南三十九铺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谢玥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谢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
2018-08-01
刘仲吾与张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张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05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刘仲吾负担。
2018-08-01
王伟与严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伟,男,1987年1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严莲,女,1981年5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青羊区。原告王伟与被告严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018-08-01
程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程明:硒源山茶业(湖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程明与被执行人硒源山茶业(湖北)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附联系方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人李锦洲,0571-86133760。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58号,邮编:311100。
2018-08-01
杨丽东与董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之一原告:杨丽东,女,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董昱,女,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睢宁县。原告杨丽东与被告董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8-08-01
秦江泉、胡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秦江泉,男,1985年1月9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胡萌,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执行秦江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
2018-08-01
孙娜与陈震刚、周林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娜,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陈震刚,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周林香,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娜与被告陈震刚、周林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娜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
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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