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良志。被告:钟国珍。

原告叶良志与被告钟国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良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良志负担。审判员刘青青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书记员余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