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明利,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刘莹涛,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利与被告刘莹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下和解,现原告胡明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明利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明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陈珊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王晓璇
原告:胡明利,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刘莹涛,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利与被告刘莹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下和解,现原告胡明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明利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明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陈珊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王晓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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