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恶插件
VIP充值
商家互助
反恶工具
反恶资料库
JD平台反恶联盟
订购后自动排查订单的可疑买家
快手平台反恶联盟
订购后自动排查订单的可疑买家
服务市场反恶联盟讨论
我要吐槽
极限词查询
2022年极限词排查
可疑买家举报软件
免注册登陆一键举报到多平台
反恶工具讨论
我要吐槽
欢迎您!
VIP充值
加入VIP让你安心做电商
购买子账号
子账号不够?来这里买
免费用VIP
想免费用VIP?来这里
我要举报
举报遇到的可疑买家
退出登录
个人中心
登录
注册
微信客服
在线客服
联系电话
17679188102
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
公众号
小程序
抖音号
返回顶部
反恶资料库首页
>
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
裁判文书
法律文书
张书军与王淑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书军,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王淑霞,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张书军与被告王淑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
2018-08-01
白华平与余国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白华平,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余姚市。被告:余国柱,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白华平诉被告余国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白华平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
2018-08-01
汪龙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汪龙,男,汉族,户籍地址甘肃省成县。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峰。委托代理人孙依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龚
2018-08-01
罗志超与蒋春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志超,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胜宝、郭智森,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春友,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罗志超与被告蒋春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
2018-08-01
陈丽丽与李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丽丽,学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李闯,天津市大港区。原告陈丽丽与被告李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2018-08-01
陈都与陈和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陈和统,城镇居民。原告陈都与被告陈和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
2018-08-01
原告孙建伟诉被告韩思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建伟。被告韩思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伟诉被告韩思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6年7月22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建伟负担。审判员王惠芳二〇一六年七月
2018-08-01
马冬冬与姜利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冬冬。被告姜利平。原告马冬冬与被告姜利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马冬冬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冬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222
2018-08-01
叶良志与杜壮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良志。被告:杜壮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杜壮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审判员林峰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2018-08-01
孙桂云与王晗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桂云。被告:王晗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王晗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孙桂云负担。
2018-08-01
上一页
1
2
...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
581
582
下一页
为反恶联盟
提宝贵建议、投诉
如果您对反恶联盟有任何建议或投诉都可以在右边输入
我们一定会第一时间为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