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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庆庆与张宝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薛庆庆,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张宝会,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原告薛庆庆与被告张宝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薛庆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8-08-02
庄小东与王振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庄小东,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王振标,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庄小东与被告王振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暂时先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
2018-08-02
陈丽丽与邵川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丽丽,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邵川琴,城镇居民。原告陈丽丽与被告邵川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2018-08-02
王海与许建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译丹(原告所在单位推荐),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原告所在单位推荐),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助理。被告:许建伟。原告王海与被告许建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海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
2018-08-02
李晓东与刘恩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晓东,男,47岁。被告刘恩元,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刘恩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恩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恩元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08-02
郑皓与朱益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皓,男,199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居住于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朱益艳,女,199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郑皓与被告朱益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郑皓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皓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
2018-08-02
谭国方与柳承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谭国方,男。被告:柳承强,男。原告谭国方与被告柳承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
2018-08-02
叶良志与王宇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良志。被告:王宇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王宇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叶良志负担
2018-08-02
毛明阳与姜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毛明阳,男,汉族,1996年10月0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姜浩,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毛明阳与被告姜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为简易程序案件,现原告舒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毛明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8-08-02
陈宇与韩梦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宇,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韩梦珂,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原告陈宇与被告韩梦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陈宇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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