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国方,男。
被告:柳承强,男。
原告谭国方与被告柳承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国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国方负担。审判员谭敏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李晓艳
原告:谭国方,男。
被告:柳承强,男。
原告谭国方与被告柳承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国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国方负担。审判员谭敏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李晓艳
{/if}